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其尾气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案情简介
通过调阅柴油车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对三辆柴油车开展尾气检验时,在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研判,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2号废气脱硫塔CEMS数据异常,风量显示100000m3/h(正常运行风量为420000m3/h),且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为85mg/m3(排放标准为35mg/m3),持续超标排放时间为11天。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建有3台锅炉、2套脱硫塔,3台锅炉燃烧废气经除尘、脱硝处理后进入主管道,主管道东西方向分别连接2套脱硫塔(一用一备),分流连接处设置挡板,通过挡板切换使用1号或2号脱硫塔。
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脱硫塔运行,2号脱硫塔停运,经除尘、脱硝处理后的部分燃烧废气从主管道分流连接处通过2号脱硫塔未经脱硫处理直接排放,涉嫌通过旁路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燃煤锅炉废气2号排口在线监测设施上二氧化硫实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通过旁路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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