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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12个大气污染案例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9-10 | 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启示意义
虚假标记的本质为:将超标数据通过虚假标记被认定为无效数据,从而隐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虚假标记虽然没有改变或者规避出现超标数据,但是却利用“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应第一时间以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则将超标数据标记为“异常数据”,达到即使出现超标数据也不会被处罚的目的。
近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多发趋势,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不断加大对异常标记超标数据的非现场筛查和相应工况的现场回溯核查,持续强化针对性打击力度。
12.扬州市某石墨制品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研判,发现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CEMS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存在超标排污嫌疑,随即开展现场核查。

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从事石墨制品项目生产,焙烧工序产生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沥青烟,配套建设了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经查,该公司运维人员在未开展核查的情况下,将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采样管脱落设备故障,掩盖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视为排污单位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通标气比对,发现比对结果超过示值误差标准允许范围,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第2项“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CEMS烟尘数据虚假标记图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24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78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条第三项“(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