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8点排气污染物检测中“8.2判定结果: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述两辆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该公司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符合《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6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该检测机构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2024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检测机构处以罚款15.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3.四川某能源公司25蒸吨生物质锅炉未验先投案
2024年6月4日,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25蒸吨生物质锅炉环境保护分期验收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未验先投。
根据监测数据计算,该企业在此期间,每日外排颗粒物10.44千克、二氧化硫1.74千克,氮氧化物77.05千克,对当地的环境质量影响明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案情简介
滑县小铺清亮新型墙体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董清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6C3C5L。
2024年4月1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正东围墙外有大面积黄土露天堆放,未覆盖,未按照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要求,对于粉状物料应采取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进行堆存,并采取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44800元。
案情简介
安阳奥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FTDY3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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