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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12个大气污染案例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9-10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研判发现该企业2号脱硫塔二氧化硫排放数据超标且风量偏低,初步判断治污设施运行存在重大异常。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2号脱硫塔虽处于备用停运状态,但由于1、2脱硫塔之间的分流挡板未将本该全部进入1号脱硫塔的废气完全截断,利用停运的2号脱硫塔构成旁路违法排污。

事实证明,违法排污的蛛丝马迹必然会通过监控数据的逻辑矛盾显现,排污单位应切实消除各种侥幸心理。


11.扬州市某新材料公司虚假标记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研判,发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8月1日12时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为92mg/m3(排放标准为80mg/m3),存在超标排污嫌疑,随即开展现场核查。
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从事新型锂离子电池添加剂、氟化盐提纯项目生产,反应、干燥、蒸馏、离心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建设了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氧化燃烧装置,VOCs在线监控设施于2024年5月14日完成验收,通过校准校验,数据准确有效,检查时运行正常。
经查,该公司 8月1日12时正常生产,为掩盖超标排污违法事实,该公司将超标时段的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生产线检修停运。
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视为排污单位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非甲烷总烃超标历史数据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