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公司虚假标记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是又一起通过对超标排污数据非现场筛选和现场核查发现的虚假标记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该企业标记内容,采样管脱落后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可能性理应减小,虚假标记的违法迹象较为明显。
经实战积累,我市环境执法机构针对超标时段实际工况的回溯核查手段已日渐丰富,虚假标记基本可以通过调阅视频、用电监控、核查台账、数据印证、多方质询等予以证实。
本案中,该企业同时还存在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重点排污单位是履行自行监测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实际管理中经常存在排污单位向第三方运维单位“一托了之”现象,企业应切实汲取本案教训,主动加强对运维单位的制约监督,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持续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