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划环评审查小组中专家的组成及人数规定?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18、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9、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级别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文件规定:“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因此,国家级产业园区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省级产业园区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20、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如何组成?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因此,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应由相关部门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21、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可采取哪些形式?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三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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