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由谁负责组织公众参与工作?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1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在审批前由什么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4、编制综合性规划或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到哪个机关?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15、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环评如何分类?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条规定: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16、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能否予以审批?
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第十六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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