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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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转运、焚烧、厨余等项目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12 | 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审机构,暂停其承担评审任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