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A座
联系电话:13354892626
邮箱:285073080@qq.com
传真:010-X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