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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转运、焚烧、厨余等项目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12 | 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暂停项目所在地市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2年,暂停项目所在区县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3 年,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1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