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1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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