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就支持比例而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的20%控制,其他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通知全文: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