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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75个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常见问题答疑汇编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71、我国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什么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什么用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哪些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后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的第二条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74、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复?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要求方面,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规定“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因此,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应严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规,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确保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机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