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5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第五十一项通用工序共包括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四大类,其中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56、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7、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何提交?
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58、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括哪些事项?
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59、什么情况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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