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依据什么划分行业类别?
答: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了行业类别。
67、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何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答: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纳入《名录》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6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哪些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69、在什么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70、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对规划及规划环评实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管?
答: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省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每年选取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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