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下称海南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12345平台推送的群众举报案件,称有人在西水地区闻到浓烈的化工异味,疑似偷排偷倒。西水地区地广人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红外功能高空侦查,锁定河槽内几辆可疑货运汽车。为了不被偷倒者察觉,执法人员关闭光源,在无人机指引下迅速靠近,发现3辆双桥货车、1辆铲车以及驾驶人员4人,现场已经倾倒疑似废盐的物质约200吨,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当晚,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下称海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带4名涉案人员前往某废弃公司大院仓库内的装车地点调查,发现仓库内堆放500吨倾倒点同类物质。执法人员随即查封仓库并问询大院管理人员段某忠,同时发现承租该仓库的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壮疑似逃逸。2022年11月21日夜间,在海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马某壮到海南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马某壮避重就轻,藏匿证据,执法人员无法锁定倾倒物来源和运输渠道。2023年4月3日,海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上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联合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及乌海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案件疑点难点。 经查,2022年10月起,马某壮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宁夏某公司的污水处理三效蒸发产生的“废盐”(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于租赁的库房中,并雇佣打零工市场的货运车辆,分批次将“废盐”拉运至偏僻区域进行倾倒。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马某壮非法倾倒“废盐”期间,因无任何防渗措施,导致约310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土壤污染深度最深处达7.5米,受影响土方量约为2325立方米,预计治理所需费用约为人民币240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9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海南公安分局。2024年1月22日,海南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5月21日,区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五、四川省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下称安州生态环境局)和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下称安州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时,了解到辖区内时常发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剂装置盗窃案件,执法人员通过抖音搜索发现辖区内的某家企业存在非法处置汽车尾气废三元催化装置的情况。安州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调查,发现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欣领晟公司)租用安州工业园区空闲厂房,以维修更换汽车尾气处理装置为名,非法处置沾染有石棉和废催化剂的三元催化装置外壳和废三元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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