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排污许可《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已于去年实施。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4大要点 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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