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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丨加强危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
依据《整治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
(二)整治要求
1. 建立整治单位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和市固化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固废系统现有数据,对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生成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建立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
2. 按要求推进专项整治。
根据《整治方案》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固化管理中心将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相关单位作为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APP”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
其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开展检查,市固化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开展检查。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具体安排与2024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进度一致。
2024年10月31日前,市环境执法总队及市固化管理中心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总结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同时注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一)按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本市危废重点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固废系统)在每年3 月31 日前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企业新注册后首次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企业创建危险废物电子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或办理当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应在转移前或办理前完成当年度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并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二)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月报季报年报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危废重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