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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丨加强危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4〕5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2024年及2025年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含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通知》的工作部署,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方式,开展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一)分级分类开展评估
1. 区级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由国家确定,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危废重点单位)、危险废物其他产废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
危废重点单位及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重点区不少于120家非重点区不少于80家,如数量不足80家则全部检查。
2. 市级检查。
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危废重点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
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