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注:本文件所称“市政排水厂站”特指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污水泵站以及厂站外污水调蓄设施。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承保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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