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问题:
废包装桶是否可以厂家回收?
回复: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直接回收。但厂家需对废包装桶再进行加工处理后(包括清洗等)连同产品出售——此情况不能由厂家回收!
链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yjsthjj/gkmlpt/content/0/795/post_795958.html#689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
尊敬的固废处领导,我地某企业现有用于贮存产品树脂的塑料吨桶,容量1方左右,该吨桶目前周转使用,由其客户送回后,经清洗重新装填树脂产品外售,清洗废水经预处理按照危险废物妥善处置。请问,该单位用于周转的吨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回复: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如周转桶符合《通则》规定,并返回原生产厂家重新盛装原材料,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即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企业应做好台账记录,在贮存、转移等过程中做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链接:
http://www.sdein.gov.cn/hdjl/zxzx/index_6132.html?id=70930&siteId=33
五、南京市人民政府
问题:
将树脂包装桶原厂回收继续作为树脂灌装桶使用,是否可以不按照固废管理?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固废管理
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A座
联系电话:13354892626
邮箱:285073080@qq.com
传真:010-X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