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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包装桶是否可以由厂家回收?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8-07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部分的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包装桶,那么对于废包装桶,是否可以由厂家进行回收?厂家回收废包装桶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官方对此有相关答复,详情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问题: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回复:

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链接: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01/t20200116_759697.shtml

 

二、危废名录编制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问题:

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性该如何定性?

答复: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盛装涂料,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豁免管理内容。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处置,该涂料桶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废铁质油桶不包括废的铁质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问题:

废包装桶是否可以厂家回收?

回复: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直接回收。但厂家需对废包装桶再进行加工处理后(包括清洗等)连同产品出售——此情况不能由厂家回收!

链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yjsthjj/gkmlpt/content/0/795/post_795958.html#689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

尊敬的固废处领导,我地某企业现有用于贮存产品树脂的塑料吨桶,容量1方左右,该吨桶目前周转使用,由其客户送回后,经清洗重新装填树脂产品外售,清洗废水经预处理按照危险废物妥善处置。请问,该单位用于周转的吨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回复: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如周转桶符合《通则》规定,并返回原生产厂家重新盛装原材料,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即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企业应做好台账记录,在贮存、转移等过程中做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链接:

http://www.sdein.gov.cn/hdjl/zxzx/index_6132.html?id=70930&siteId=33

 

五、南京市人民政府

问题:

将树脂包装桶原厂回收继续作为树脂灌装桶使用,是否可以不按照固废管理?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固废管理。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对于破损等无法回用的包装物应严格按照危废管理。

链接:

https://www.nanjing.gov.cn/hdjl/hygq/202401/t20240105_4138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