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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7-26 | 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体而言,我省已基本形成了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措并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废物治理能力,推动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投资引导性意见建议。
(一)鼓励投资类
1.鼓励针对焚烧灰渣、废盐等填埋处置方式为主的危险废物开展经济可行技术攻关,确定合理技术路线,建设资源化利用项目。
2.鼓励以跨省转出较多的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3.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应严格满足《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要求。
4.鼓励已自建危废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要求开展提档升级,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社会化服务。
5.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对照“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目标,开展提档升级。
(二)谨慎投资类
1.产能充足的相关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催化剂、废包装桶等)利用项目。
2.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以及新产生危险废物类别主要依赖填埋方式处置的建设项目。
3.以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为主要来源的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4.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新(扩)建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以及废矿物油收集、小微收运项目。
建议社会资本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时,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