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