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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11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在线申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应当按照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的要求填报,并可以通过附件形式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进行说明。
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以下统称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