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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罚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官方发布5起严惩危废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365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09 | 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唐县王京镇西连乙村村北工厂进行摸排,在某车间内发现一处地面有掩盖迹象。经现场挖掘,在2个坑内发掘共出16.09吨黑色强烈刺激性粘稠状物质,疑似危险废物。唐县分局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厂房内填埋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是否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厂区内填埋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34,并且已经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3日,唐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浩等人刑事拘留,随着调查深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唐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及王京镇政府工作人员,陆续在西连乙村村北乡村道路路南2个坑内,挖掘出被嫌疑人及其同伙非法填埋的废物及土壤混合物251.24吨、333.39吨。经鉴定,其中重量为333.39吨有刺鼻气味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及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49。

(二)查处情况

王浩等人非法炼油,倾倒、填埋危险废物349.4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该行为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2021年2月20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日,唐县人民法院对王浩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深挖案件线索,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补充证据最终案件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三年以上的刑期处罚。二是农村地区环境监管薄弱、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频发,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群众打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