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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各地方不得新建碳市场!
来源:环保365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02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及时完善配套制度体系。我部将在《条例》的框架下,适时制修订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指南,不断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制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体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条例》为基础,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夯实市场运行基础,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完善碳定价机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严控严查严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管控数据质量,通过落实《条例》及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压减数据造假空间;通过运行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充分利用数智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质量;通过年度核查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严肃查处问题线索,通过大数据筛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发现线索,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核实,问题疑点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绝不放过。严惩重罚违法行为,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
  (四)规范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各地方不得新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有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试点作用,避免滋生金融风险,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请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