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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各地方不得新建碳市场!
来源:环保365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4-02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六)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做好衔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收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碳市场体系。《条例》对两个市场的衔接作出规定,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对单位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做到“处罚到人”,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实行“清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二、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借助环境日、低碳日、中国碳市场大会等重要活动等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提高碳排放权交易、自愿减排交易和碳普惠交易相关参与方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要将《条例》纳入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各级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及相关人员要把握好《条例》的主要规定和精神实质,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三、有力保障《条例》落地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