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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9条红线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9-20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危废的九条法律红线

1. 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
2. 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
3.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严重污染环境要判刑。
4.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判刑10年。
5. 转移危废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
6. 擅自转移危废,要拘留。
7. 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8. 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
9. 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罚企业负责人年收入50%。

以下请看详细解读。

近几年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在全国范围内,组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4年。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废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

为便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企业知晓法律责任,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需要注意的9条法律红线。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