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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4-09-09 | 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未利用地或者空闲地巡查监管,充分运用电子围栏、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防、物防措施,防范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对未设立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已经灭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固体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和监管设施,并如实记录各类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时登记出入库、交接、流转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调查处理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发现倾倒固体废物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根据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固体废物的类别和属性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固体废物的相关鉴别标准出具固体废物的类别和属性的书面意见。

对确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测鉴定。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固体废物,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清理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人不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处置。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经认定不具备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检测鉴定、清理及修复。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不得向违法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场所的使用进行查验,发现场所内有涉嫌违法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