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深夜23:50,多部门密切合作,执法人员结合AI智能分析报告,运用现场试验对比深井泵开启前、后对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的影响,调取历史视频监控,对污水操作工、相关责任人分开调查、同步询问,防止串供。
终于确定环境违法事实:该企业避开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周期排放生产废水,在自动采样前5-10分钟开启深井泵,利用隐蔽的深井和暗管将井水打入总排口用于在线监测,达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目的。
该公司利用地下水稀释总排口留存水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4条第4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随即将该案件正式移送至太仓市公安局,对1名直接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4. 案件思考和启示
一是激发“AI+环保”新活力。
本案利用AI人工智能模型排查分析自动监测大数据,发现恒值、零值、波动小、排放时间固定等异常规律,提前锁定违法排污行为,在线索指引下一击即中,精准打击了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弄虚作假判定“由浅入深”。
遮蔽深井、隐蔽暗管阀门、清澈的地下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种种迹象均表明有极强的故意性和隐蔽性,容易误判为私设暗管利用地下水稀释排放逃避环境监管。抽丝剥茧后发现,利用地下水不是为排放而稀释,而是为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而稀释。
该弄虚作假行为系“伪造”还是“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呢?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系指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该情形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三是行刑衔接配合“高效有力”。
涉刑环境案件要求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力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案调查时,嫌疑人试图毁灭直接证据,公安、检察院合力果断提前介入,一键锁定嫌疑人违法犯罪证据链。
案件移交前,对行政调查取证阶段查办弄虚作假、情节后果严重性固定证据收集,行政收集取证在法律效力注意事项、弄虚作假逃避监控违法所得认定核算等方面多次联合公安、检察院进行深入研讨,做到精准高效、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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