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其违法行为直接关联到许可排放的浓度与量,因此选择《条例》进行处罚更为恰当。案审会综合考量后,认为《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在此案中并行不悖,鉴于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性及《条例》的针对性,最终决定适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建议明确法律适用指引,强化环境法治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对排污单位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依法持证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应当适用《条例》。由于《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基层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使用频次较高,尤其涉及到超标排放的情况使用次数更多。而通过查询各地公示的环境违法案件发现,针对超标排放的适用罚则至今没有统一说法,案件罚款数额的裁量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应当及时出台针对上述违法类型权威的法律条款适用意见,以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避免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同一问题和违法事实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公平性。同时,生态环境法治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应通过定期培训和交流,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确保执法人员精通环保法律,精准把握条款内涵。促进跨区域法治队伍合作,共享执法智慧,协同解决执法难题,提升整体执法效能。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过程监管与评估,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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